购房合同里的哪些内容很重要
1、交房时间:
开发商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时间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2、口头承诺:
买房人常常被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所吸引,如“买房带学位”、“顶层送露台”、“小区会所带游泳池”等,但如果不把这些承诺写进合同里的话,是很难追究违约责任的。
3、贷款不成的约定:
不少人买房都是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但不排除部分购房者会因为征信或者其他问题造成银行拒贷的情况,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和开发商约定清楚,如果购房者因贷款被拒而导致无法买房,开发商要如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和其他款项。如果购房合同中无约定,购房者不仅定金要不回来,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4、空白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会有空白条款的出现,有些购房者往往忽略了这一项,以为可有可无,不重要。这个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空白条款会让开发商钻空子,等你签完合同后,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多出条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有空白条款的,要用一道横线或者斜线划上。否则后期一旦发现合同不对劲,多出条款的时候,就为时已晚了。
5、公摊面积:
关于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争议很多,有不少开发商常在“公摊”上大做文章。因此,购房者需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清楚公摊面积,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确定公摊的具体位置。
6、计价方式与价款:
为了避免开发商随意涨价的情况发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明确房屋的计价方式和房屋的总价。
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1、未做预售登记:
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是会去做预算登记的,所以如果购房者的购房合同是在还没有做好预售登记的情况下丢失的,那么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了,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
2、已做完预售登记,未办理完按揭:
如果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不小心遗失了,并且这个时候购房者也已经做了预售登记了,但是并没有办理完按揭,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购房者做的事情就是去登报,在报纸上面刊登声明合同作废,然后等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已做预售登记,已办按揭贷款:
如果购房者在丢失合同的时候已经处于了预售登记与按揭贷款都已经办理好的情况下了,那么这个时候购房者就不仅仅要登报声明,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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